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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四不准”“三不得”规定

时间:2024-07-14 来源: 作者: 审核: 编辑:公共管理系 点击:

“四不准”:

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三不得”:

不得不切实际向高校和学院提去向落实率具体指标;

不得层层加码向辅导员摊派就业任务;



不得将单一的去向落实率指标与就业工作人员或者辅导员的绩效考核、评优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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