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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5-10-15 来源:安全管理处 作者:彭鹏 审核: 编辑:陈建辉 点击: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动火作业行为,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校园财产安全,结合学院教学实训、后勤维修、基建改造等动火作业场景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动火作业六必须”“电气焊作业十不准”核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指在校园内进行的焊接、切割、气割、打磨、喷灯、电钻(可能产生火花)、使用明火(如熬沥青、烘烤)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或高温的作业,涵盖教学实训动火、后勤维修动火、基建施工动火、临时应急动火四类场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二级院系、行政部门、校内服务企业、校内商户、施工外包单位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师生员工、外来人员。

第四条 安全管理处为校内动火作业的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制度修订、审批监督、应急协调;各二级院系、后勤管理处、基建专班、校内服务企业等为动火作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动火作业的申请初审、现场管控、人员培训;动火作业实施单位(或个人)承担直接安全责任。

第二章 动火作业分级分类

第五条 根据作业区域风险等级、作业类型,将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实行分级管控:

一级动火作业:在校园内火灾危险性大、影响范围广的重点区域进行的作业,风险最高,包括①食堂油库、燃气管道周边5米内;②图书馆内、化学实验室(存放易燃易爆试剂)、危化品储存室周边10米内;③配电室、电缆井、燃油机房等能源设施周边;④大型动火活动;⑤节假日、夜间(22:00-次日6:00)或人员密集时段(上课、就餐高峰)在教学区、宿舍区动火。此类作业需全面清理周边可燃物、配备专职监护人员、保障疏散通道畅通,涉及电气焊的需额外核查人员资质及审批手续。

二级动火作业:风险中等,包括①实训区(机械/汽修/焊接实训)常规教学动火(非高危项目);②后勤维修(水电管道焊接、门窗维修切割)在非人员密集区(后勤仓库周边、操场角落);③基建施工中远离易燃易爆物的户外动火。此类作业需清理作业点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涉及电气焊的需确认人员持证及现场无交叉风险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风险较低,包括①实训区固定动火点(经安全验收的焊接工位)日常教学;②后勤维修(木质家具打磨、小范围喷漆)无明火、低高温作业;③临时应急(水管破裂抢修)短时间、小范围动火。此类作业需安排人员监护、配备基础灭火器材,涉及电气焊的需了解焊件内部及周边安全情况。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实行“先审批、后作业”,未经审批严禁动火;审批流程需在作业前1个工作日完成(应急动火可简化流程,但需即时报备)。

第七条 分级审批权限:

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实施单位填写《学院动火作业审批表》(含作业地点、时间、人员、风险评估、防护措施),经业务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安全管理处复核,最终由学院分管安全院领导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实施单位填写审批表,经业务管理部门(如二级院系、后勤处)审批,审批结果报安全管理处备案。

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实施单位填写审批表,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审批结果由审批部门留存备查。

第八条 审批时需重点核查:

作业人员资质(如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电工证>,学生实训需由持资质教师带领);

现场风险排查记录(如可燃气体检测结果、易燃易爆物品清理情况);

应急准备(灭火器材配备、应急联系人、疏散路线)。

第四章 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九条 动火实施单位需提前开展“三清理、一检测”:

清理作业点周边5米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如纸箱、油漆、酒精试剂),无法清理的需用防火毯覆盖,确保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有效防火分隔;

清理作业点上方及下方的可燃物(如吊顶内电线、地面油污),严禁在有易燃物堆积的区域动火;

清理作业区域无关人员(尤其是学生),设置“动火作业中,禁止靠近”等警示标识和物理隔离(如警戒带);

涉及易燃易爆区域(如食堂油库、实验室)动火前,需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确认浓度低于安全标准(如甲烷浓度<1%)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人员及监护要求:

作业人员需持有效特种作业证(外来施工人员需提供资质证明复印件备案),学生实训动火必须由持资质教师全程监护,严禁学生单独操作一级、二级动火作业;

每个动火点需配备1名专职监护人员(不得兼职作业),监护人员需经安全培训合格,熟悉灭火器材使用、应急处置流程,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一条 器材配备:

作业点需配备2台及以上有效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根据作业类型匹配),且距离作业点不超过5米,同时保障消防用水充足;

涉及高处动火(如脚手架上焊接)需配备接火斗(防止火星坠落)、防火毯;涉及电气动火需配备绝缘手套、断电工具;

应急物资(如急救箱、防毒面具,针对化学实验室动火)需就近放置。

第五章 动火作业过程管控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时间限制:

一级动火作业原则上不得在夜间(22:00-次日6:00)、节假日及学生上课(8:00-12:00、14:00-18:00)、就餐(11:30-13:00、17:30-19:00)高峰时段实施;

实训区教学动火需与课程表同步,不得在无课程安排时擅自动火;

应急动火需在安全管理处报备后,由监护人员确认现场安全条件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作业过程安全要求:

作业人员需按规范佩戴防护用品(如焊工需戴防护面罩、绝缘手套,打磨作业需戴护目镜),严禁无证操作、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监护人员需实时观察作业情况,发现火星溅落至易燃物、设备异常(如焊枪漏气)等风险时,立即要求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

作业期间不得擅自更换作业人员或监护人员,确需更换的需重新开展安全交底;

校园内严禁“流动动火”(如无固定作业点的焊接),所有动火需在审批确定的地点实施,作业前需确认焊件内部无安全隐患、无压力或密闭情况。

第十四条 特殊区域管控:

实训区:固定动火点需设置明显标识,配备专用通风设备(如焊接排烟机),实训结束后需关闭设备电源、清理废料;

食堂:动火作业需提前关闭燃气总阀,由食堂负责人现场监督,作业后检查燃气管道密封性,确保装过可燃气体的容器已彻底清理;

宿舍区/教学区:维修动火需提前告知所在楼宇管理员,疏散楼内无关学生,作业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确认与外单位相连部位无险情。

第六章 动火作业后验收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需立即熄灭余火,监护人员需开展“三检查”:

检查作业点及周边是否有遗留火种(如火星、高温残渣),必要时用冷水浇灭或覆盖防火毯;

检查作业区域可燃物是否完好(无烧焦、无引燃痕迹),若有轻微痕迹需立即处置;

检查灭火器材、应急物资是否归位,设备电源是否切断。

第十六条 验收记录:

监护人员需填写《动火作业后验收记录》,经业务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与审批表一并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年);

一级动火作业验收需由安全管理处派人参与,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处置:

若作业后发现局部冒烟、烧焦等隐患,需立即启动应急方案,使用灭火器材处置,并报告安全管理处;

夜间或节假日动火作业后,业务管理部门需安排人员2小时内复查现场,防止复燃。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业务管理部门需制定动火作业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明确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处置流程、责任分工、疏散路线,必要时上报学院启动学院应急预案;各业务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覆盖实训教师、后勤人员、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事故处置流程:

发生火情时,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监护人员第一时间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同时拨打校园警务室报警电话和安全管理处电话;

业务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疏散周边人员(尤其是学生),设置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安全管理处协调消防设施启动,必要时拨打119报警,配合消防部门处置;

事故后需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修订防范措施。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处每月开展1次动火作业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审批流程、现场管控、记录存档情况;

业务管理部门每周自查本区域动火作业,发现无证动火、未监护作业等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安全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未审批擅自动火、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监护人员擅离职守等违规行为,给予动火实施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安全考核分数;

对造成轻微隐患(如局部烧焦、小范围冒烟)的,追究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责任,责令书面检讨;

对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外来施工单位违规动火的,终止合作协议,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处每年定期组织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培训对象包括:

实训教师、实验员(重点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规范、实训监护要求);

后勤维修人员(重点培训维修动火安全、应急处置);

施工单位人员(重点培训校园安全规定、区域管控要求);

学生(通过安全教育课、校园公众号宣传动火作业风险,禁止学生擅自接触动火设备)。

第二十三条 宣传要求:

校园宣传栏、实训楼、食堂等重点区域需张贴动火作业安全标语(如“动火先审批,安全记心间”);

各二级院系需在实训前对学生开展专项安全告知,明确禁止行为(如触碰焊枪、靠近动火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规及校园实际情况补充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院动火作业审批表》《动火作业后验收记录》《动火作业六必须及电气焊作业十不准》等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校内关于动火作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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