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事业法人主体名义及其授权单位,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及其补充协议或相关附件,以及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其他载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三条 学院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即非法人主体的二级单位,包括党政机构、教学单位、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等,未经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对外订立合同。
学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及其所属各单位签订合同的法定签约人。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约的,可授权委托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约。
第四条 学院合同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即合同的申报、审核、签署、备案、履行等各个环节均应按程序办理,严格制度,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管理。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作为合同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指导学院合同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安排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三)合同签订的程序审查和授权管理;
(四)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进行法律指导;
(六)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案件;
(七)对合同审查记录进行备案;
(八)其它与合同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归口职责范围负责合同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及改造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合同的管理;
(三)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的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借贷及对外投资等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各类大宗物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用设施采购,学生公寓家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服务项目采购,校内房屋、场地、校园绿化美化,校园维修工程及材料、燃料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六)招生就业处:负责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合同的管理;
(七)基建处:负责校园基础建设和大项、专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合同的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书刊采购、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等合同的管理;
(九)其他部门根据业务归口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合同管理;
(十)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审签流程。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三)对合同文本进行业务审查;
(四)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归口管理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学院各党政机构、教学单位、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等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作为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签订合同前,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二)组织合同项目谈判;
(三)起草合同文本;
(四)负责合同文本审核会签的流转;
(五)将合同文本及资料提交业务审查、法律审查;
(六)履行合同义务,监控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情况;
(七)积极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八)负责本部门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九)应当承担的其它与合同有关的职责。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承办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承办人,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事务,设置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项目的经费预算事项是否符合财务相关制度文件的要求;
(二)审查合同中资金拨付和使用事项是否符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三)保管合同承办部门送交的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
(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纪检监察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对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举报,对经济合同管理进行纪检监督,查处合同管理及执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的起草,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进行。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认真审阅,发现显失公平条款时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必备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和规格参数。
(三)检验与验收,质保与保修。验收条款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并应约定验收不合格时我方的救济权利。对于货物采购项目,可将货物的验收分为表面验收和质量验收;对于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可将服务成果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效果验收;对于技术开发类项目,可将工作成果的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等。
(四)价款或报酬、支付方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按审核程序获得批准可以采取其他付款方式。合同应明确收款账号、户名、开户行名称等完整收款信息。
(五)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必须明确项目完成期限,对时间总量的约定应用天来核算,对时间段的约定应明确截止日期。如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以能够控制合同风险为限,合同应约定:如果合同如约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履约保证金。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法。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或诉讼地点原则上以约定我方住所地仲裁机构或法院为宜。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业务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资信是否良好;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表述是否明确;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
(四)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纪要相符;
(五)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六)合同条款是否有利于学院;
(七)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八)合同履行资金风险及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业务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庆阳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章 合同签署相关流程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审查后,根据合同标的大小按程序签署:
1.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下(包括2万元)时,由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汇报院长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签署。
2.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时,由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庆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及议题申报程序,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由院长签署或书面授权分管院长签署。
3.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由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庆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及议题申报程序,先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以后,再提请党委会议审定后,由院长签署或书面授权分管院长签署。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应在合同相对方先行签字、盖章后,我方再签字、盖章。合同承办人应核对相对方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否与签约主体名称一致,审查应由对方提供的重要合同附件是否提供齐全等情况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凡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印章,校内各部门公章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正式文本向党政办公室报备一份;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送计划财务处留存,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留合同复印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督促合同相对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情况,合同双方负有通知(包括提示有关部门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请示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审核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具发票方与合同签订方的一致性,如有变更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方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我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应采用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的依据,送分管院长、院长审核,经批准后,合同承办人员与对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后,按合同订立程序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协议,或由我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程序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双方一致同意变更、中止、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信函及其他附属文件、资料,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应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订立程序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应安排合同承办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按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对方履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签订合同的;
(三)学院所属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授权,擅自以部门或学院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者;
(四)签订合同不做调查,不了解对方资信,导致上当受骗,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学院声誉者;
(五)超出职责范围和履约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
(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相应职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
(七)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
(八)合同承办人员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学院合法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对合同资料保管不善、泄露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等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有关政策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起施行。
附件:1.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封面、签署及落款模板
2.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会签(用印)审批表
3.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