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从事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应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一)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清洁的工作服。
(二)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应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应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应戴清洁的工作帽,避免头发掉落污染食品。
(三)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
(四)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应洗净手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还应进行手部消毒。
(五)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必要时及时更换;操作中应保持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