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为奖励资助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2〕20号)、《关于印发<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甘财教〔2024〕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依据省上下达的分配方案进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七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九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本学年无违纪违法等不良信用记录,且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在班级前25%。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不得有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学院各项主题教育及青年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优先。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写出申请理由、学习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受表彰情况等。
(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本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认学生真实情况,评选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查同意,将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三)各系审查、公示。各系根据分配名额对各班初选学生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庆阳职业技术学院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系汇总并填写《庆阳职业技术学院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各系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根据分配名额以及评选条件,对各系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核后,提交学院会议审定。
(五)学院审定上报。学生工作处将审核通过的推荐人选报学院会议研究、审定,并向全院师生公示。若无异议,学院将评选推荐的正式名单及材料在规定时间上报甘肃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于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真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评审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或停止发放。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院或系部处分者。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当国家资助标准发生变化时,以最新国家资助标准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庆职院﹝2022﹞171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庆阳职业技术学院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庆阳职业技术学院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