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时间:2024-07-14 来源:组织人事处 作者:郭海龙 审核: 编辑:何东 点击: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各系(部)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落实院党委、院行政的各项决定,协调一致,做好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基本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凡集体做出的决定,每个领导成员都要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和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三)研究本系(部)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本系(部)机构设置调整、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宜并形成意见报学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

(五)研究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奖惩、评优评先、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公派出国出境等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宜

)研究本单位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研究本单位科技开发、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研究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各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在会议召开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沟通情况,进行酝酿和协商,其他领导成员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讨论的问题需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案,并准备好议案或可行性意见,供会议讨论。

第六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等急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由系(部)主任、系(部)副主任书记、副书记参加。根据议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系(部)办公室主任(或支部委员)做好记录。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区分不同事项分别由行政负责人或书记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隔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在召开会议之前,办公室主任应将会议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如实记录成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特别要详细记录提不同意见成员的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

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纪要经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放、通报。

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重要问题决策之前,要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教职工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重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即可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情况和决定。

第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系(部)班子成员在集体领导中都肩负重要责任,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自觉发挥应有作用。既要防止对分管工作不负责任,事无巨细一律推给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又要防止不接受集体领导,重大问题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擅自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分管工作成员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时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的决定或决议,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决议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研究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要由系(部)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其他系(部)领导成员积极配合,)办公室主任负责执行中的信息反馈。

第二十三条 班子成员在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应独立负责地开展,一般不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内容必要时要及时地传达给)以内的全体职工。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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