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 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教学、科研、行政、后 勤及生活区域,以及学院所属各部门及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 针,坚持“谁主管(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监督 和检查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包含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各个方面,具体涉 及消防安全例会、防火巡查与检查、消防宣传与培训、安全疏 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电防火安全管 理、用火与动火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以及消防档 案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学院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例会
第七条 学院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 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 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 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例 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章 防火巡查 、检查
第九条 学院重点防火部门及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 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 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十条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 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 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 员和存在的问题。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 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学 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二条 | 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 |
防火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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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学生宿舍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每晚不 |
少于 2 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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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 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 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 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 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院防火检查,检查 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 防水源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五)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 录情况;
(八)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 完备情况;
(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十二)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 掌握情况。
第四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十六条 学院制定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将消防宣传与培训纳入 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院范围内的消防培训, 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第十九条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 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部门、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 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 识、技能;
(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 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七)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重点防火部门及单位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 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 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 以及消 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第二十一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 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 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 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 的标识;
(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 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 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四)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 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
(五)安全出 口、疏散门口不得有障碍物;
(六)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 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七)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八)安全出 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九)建筑每层外墙的窗 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十)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 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 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六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 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 接合器 2.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各类设备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 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 口、 自然排烟窗、火 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 常使用。
(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 符合规定要求;确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和自动位置。需 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 常运行状态。
(六)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 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 订并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和交接班的 程序、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值班人员应持 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 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第二十六条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 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 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 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 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
第二十八条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手电筒、
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品、 工具仪表。
第二十九条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 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 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 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 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第三十条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 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确 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 119” 电话报 警,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内部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 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第三十二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宜 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 运行状态信息。
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 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十五条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 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 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报送至送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及时解决的重 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 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二)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三)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四)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 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 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 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 措施;
(六)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七)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 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八)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 后方可继续使用;
(九)用电设备使用结束时,应切断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十)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 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第九章 用火 、动火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内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厅、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使用时间进行动 火作业;
(二)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 监管;
(三)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 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 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 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四)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 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五)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 热措施;
(六)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 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十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餐厅厨房、 变配电室、锅炉房、空调机房、图书馆、资料库、可燃物品仓
库、焊接实训室等,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 识,严格管理。
第四十二条 消防重点部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 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第四十三条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第十一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存放 在消防控制室或相关业务部门,留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消防档案按照下列要求整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 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 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三)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 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四)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 成册。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 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五)相关租赁合同;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八)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 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十)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 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
(二)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 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六)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七)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八)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十)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十一)火灾情况记录;
(十二)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 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消防安全相 关的规定、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 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应 及时向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寻求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 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消防安全事故或隐患的部门、 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学院保卫处所有。如 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内容,请咨询学院消防安全工 作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