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为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甘肃省教育厅、中共甘肃省高校工委关于推进高等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强化政策的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按照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议事规则开展决策活动。
二、“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学院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学院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师生重大利益工作的重要部署;
4、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党的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的规划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对策;
8、学院专业设置、调整和办学规模及年度招生计划;
9、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0、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及出国人员的审批;
11、学院学术委员会和重要机构的设置及人员安排;
12、全院性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3、学院重大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14、由学院党委委员提议、其他党委成员附议的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15、应该由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党委及学院行政班子自身建设需要的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事项;
3、院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4、各级人大、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5、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房屋大型改造,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安排;带有全局性、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重大活动项目;
3、重大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审定;
4、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5、其他重要项目安排(包括预算内项目追加投资)。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项支出数额超过10万元的资金安排;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
3、学院科研经费、教育经费、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对学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二)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有:对学院重要决策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等按程序行使决策权;
(三)学院的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
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面广、与师生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也可通过校园网络、问卷调查等向师生广泛征求意见,扩大参与度;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委组织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议事规则
1、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委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书记确定,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需经行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2、做好相关准备。由党委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机构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党政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一般应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召开两天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保证出席人数。党委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4、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和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5、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委会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后形成决定。 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6、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7、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的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资料存档。
(三)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委委员,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有关系及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
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参与行政分工的副书记、院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加会议,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处处长应列席会议。
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根据情况组织有关职能机构人员、教代会代表或服务对象等列席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五、“三重一大”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严格执行决策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六、“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督查反馈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的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二)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之中
应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院党委和各支部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会前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薄弱环节;会上对领导班子、本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制定落实关于“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查之中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不断规范决策行为。
七、“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落实责任分工
学院党委书记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监察处和党政办、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二)加强考核检查
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应将院党委及各支部、系(部)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院党委、各系(部)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等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切实促进“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领导集体错误决策的责任人;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故意不报告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八、其它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或《庆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二)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学院纪检监察处备案。
(三)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经院党委扩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