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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4 来源: 作者: 审核: 编辑:唐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防范使用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介绍信和各党支部、处室、系部印章以及冠以“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各种业务专用章具有标志作用、法律作用和凭证作用,必须健全程序,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含学院钢印),学院各处室印章、系(部)印章和学院各党支部、工会、团委及各团总支印章,学院各种业务专用章、及学院领导名章等。

第二章 印章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刻制印章报告,并附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报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的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换发报告,并于文尾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单位领取新印章时,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党政办公室书面报告并按规定作废外,应提出书面补发印章报告,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处理,送党政办公室核定后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印章寻获时,应立即交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一)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含学院钢印)及各党支部,处室、系(部)印章,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学籍管理专用章、招生录取专用章等)、社团组织印章,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党政办公室制发。印章的形状、直径大小、文字排列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领导名章的刻制,经领导本人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核准制发。

(三)学院群团组织的印章按本条第一款办理,各团总支印章由院团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

(一)启用印章一般应从便于工作衔接上考虑,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在选择启用时间后,提前向有关部门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要报上级备案。

(二)校内印章的启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启用通知由学院领导签发。

(三)接启用通知后,用章部门负责人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履行签字手续,同时将应作废的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取送印章要按取送机密件对待。

(四)业务专用章的启用由相关处室自行确定。对外产生效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招生录取专用章、学籍管理专用章等,在启用前应将启用时间、印章样式通知各有关单位。

(五)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党政办公室和用印处室须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印章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党支部、处室、系(部)是各部门印章的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应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分时段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便管理。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对不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本部门领导或党政办公室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十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部门监印人员对本部门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政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现有的各类印章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 主管、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十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报告,并依照规定公布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党委、学院印章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各部门印章是经学院批准、刻制给各部门使用的,只能以部门名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或学院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院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学院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院不负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专用印章是学院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不能代表学院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五)院领导名章属于单位公务章,代表学院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六)各类印章的具体使用范围

1、“中共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1) 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2) 以学院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等常规证书、证明等;(3) 各类申报材料、入党志愿书、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4) 其他特殊用印。

2、“庆阳职业技术学院”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进修证、准考证、荣誉证、医疗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3、“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章:用于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通告、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出国审批表、向外刊登广告等。

4、党委书记公务名章:用于入党志愿书、聘书、统计报表等。

5、院长公务名章:用于毕业证、聘书、法人委托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请书、成果申报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统计报表等。

第十印章的使用程序

用印须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用印部门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凡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违反此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监印人负责。

第十 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同时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一般使用印章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公文、信函须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和一份正式文件、材料;

(二)协议书、合同书须保留一份文本;

(三)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样本,要逐一核对证书及名册的人数是否相符,并点清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四)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第十 监印人员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盖歪或颠倒。

十九 学院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使用带存根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公函连接线上,一处盖在落款处。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骑年盖月”。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要开具时,必须经主管院长签字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后必须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二十 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二十一 正式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二 监印人对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判定是否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 各部门印章在部门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的废印不得长期留存,要及时送党政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 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 党政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

第二十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印章使用审批表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印章使用审批表

编号:

时 间


部 门


事 项


经办人


处室

(系部)

意见

年 月 日

学院主管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学院负责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监印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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