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高等学校院务公开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师生员工办学。
(二)将学院的重大决策、涉及校务管理、教职工切身利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以及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开,并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推动学院民主政治建设,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实行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代会积极推动,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要以保证学院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正确性和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为目的,处理好学院改革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既要积极引导、组织师生员工更好地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又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院务公开健康有序地进行。
(四)依法公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它事项均要公开,以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监督权。
(五)实事求是。在公布、质询、反馈、整改等院务公开的各个环节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真实,既要切合学院的实际,又要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和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院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院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
第五条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
(一)成立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成教培训处、体训处、信息技术中心、工会、团委、妇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在党委领导下制定院务公开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并指导全院院务公开工作;
2、研究确定院务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决定院务公开的内容、时机和形式;
3、将院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并将其纳入部门行政管理程序,保证院务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4、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进行总结,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办院务公开工作会议;
2、受理、答复院务公开申请;
3、院务预公开的拟定;
4、院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5、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6、督促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
7、学院重大事项公开的审核。
第六条 院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
(一)成立院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由纪检监察处牵头,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组长由学院纪检监察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二)院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的职责
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围绕抓办事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等环节,重点检查校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院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由党支部牵头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系(部)务公开工作并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基本职责;
(二)学院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基建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办理程序和结果;
(四)经济合同及财务收支情况;
(五)涉及教职工、学生利益的事项;
(六)有关工作纪律及师生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
第九条 学院向本校学生公开的事项
(一)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系部设置情况;
(二)学院管理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和办公地点;
(三)教师、学生与学院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四)学院的学生管理制度及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
(五)学院招生情况,包括新生录取、联合办学招生等情况;
(六)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七)学院收费规定,包括收费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
(八)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十)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院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社会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重要改革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学院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六)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八)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九)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中层领导干部、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学院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二)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三)学院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四)学院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六)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七)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八)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含招标代理、工程设计、勘探、监理和施工单位等)的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十九)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及图书、教材等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公布的事项外,各部门凡是与学院改革发展、学院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院务公开责任部门和应公开主要事项
(一)党政办公室:学院党委对校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的决策;学院行政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方案及措施,学院行政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院重大事件等。
(二)组织人事处:干部竞聘和考核;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程序和结果;党内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党员发展、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党建工作的有关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校内津贴评定、年度考核情况;人员聘任、人才引进的条件、标准、程序、结果;实施岗位津贴、奖励的原则和方案及结果;评先推优的标准、程序和结果。
(三)纪检监察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对校务公开实施全过程监督保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各类招投标组织及结果公示情况;违纪问题调查处理结果,解决招生、收费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
(四)宣传统战部:宣传、统战方面的制度和政策;学院重要活动、重要信息、校务公开内容的宣传报道情况。
(五)教务处:教学管理规章、学籍管理规章;教学评估、考核等情况,专业建设及调整情况;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运行情况;教师进修学习及外出培训的安排;教学仪器设备及教材招投标及结果;教材、图书采购方案及办理流程。
(六)学生工作处:学生奖惩、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相关事宜;“三好学生”评选标准、程序和结果。
(七)招生就业处:招生章程;招生录取、就业推荐政策、程序、结果和申诉渠道、违规处理等;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公开聘用程序、办法及录取结果。
(八)科研处: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情况;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的申报、评审办法和结果;科研经费分配和使用管理等情况。
(九)计划财务处:学院有关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有关教育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收费标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种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的情况;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
(十)后勤管理处:办公用房分配情况;校园资产及设施管理办法、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及结果;小型物资采购的渠道、价格及采购管理程序等;大型维修(改造)项目招投标情况;食堂饭菜价格。
(十一)基建处:校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各类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质量监理、验收管理、办事程序等。
(十二)成人教育培训处:招生章程;招生录取政策、程序、结果和申诉渠道、违规处理结果;教材采购程序及结果;收费及证书发放记录。
(十三)体训处:体育设施投入、管理及使用情况;公共体育教学及师生健身运动情况;学生参加竞技训练情况等。
(十四)保卫处:消防、治安、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和有关要求;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和措施;消防治安重大问题的检查和查处情况。
(十五)信息技术中心:学院信息化建设情况及现代化教学管理资源的使用;监控设施覆盖情况;多媒体教学设施管理使用情况;数字化校园建设情况。
(十六)工会:教代会通过的各种决议、决定、方案的落实情况;教职工会费、活动经费及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评先奖优情况;老干部服务情况。
(十七)团委:学生评优评奖情况;团学干部选拔情况;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十八)妇委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职工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妇幼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情况等。
(十九)系(部)务公开的内容
1、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等;
2、经费的收支及使用等情况;
3、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内部奖励原则和方案;
5、物资采购的渠道、价格等;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各处室、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所在部门院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将院务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和干部本人的工作目标和职责范围,抓好所在部门院务公开的落实。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院务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五条 学院通过以下形式公开院务:
(一)学院网站设立专门的院务公开专栏,各职能部门定期上传应当由本部门负责的院务公开事项;
(二)通过展板、校报、校广播站等媒体在校内发布;
(三)设立院务公开栏、宣传栏;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不定期召开中层干部会议、民主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质询会、情况通报会等;
(五)通过各种院内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简报等形式公开;
(六)设立网上信箱,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和投诉热线。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院务公开的程序
(一)院务公开目录所列的公开事项、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开;
(二)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事项、内容,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公开;
(三)对未列入目录,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学生基本权益以及师生员工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职能部门提交学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等;
(四)对拟公开的事项、内容,要按照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和系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予以公开的事项和具体负责的人员,并将本部门负责公开的事项和人员以及公开程序报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和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备案。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根据确定的具体事项予以公开或者报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涉及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院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院务在作出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然后报请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列入院务公开范围的事项,内容要客观、准确,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院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暂缓公开,由学院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的院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院务公开的时限
(一)一般情况应在院务发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如上级文件有时间规定的,按文件要求确定公开时限。
(二)学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院务向申请人公开的,由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二十三条 院务公开工作部门和学院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院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材料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记录;
(二)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会议记录;
(三)院工会负责教代会有关院务公开的会议记录;
(四)院学生会负责学代会有关院务公开的会议记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两书一查”制度,即:建立“院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建议书”“ 院务公开重大问题通报书”,学院纪检监察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开展对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协调小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项检查、进行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检查。要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人员,重要情况同时上报甘肃省高等学校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院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实施院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院务公开或在院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开院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