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1.考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正常工作情况,特别是教职工的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2.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院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因公出差、参会、参训等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3.部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以上人员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4.专任教师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院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教科研活动。教师在教学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专兼职教师请假时需同时向所在处室、系部及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系部办理请假手续。承担教学任务的党政管理人员需按时参加系部例会和教研活动,系部按规定做好考勤。
5.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的,所属部门应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作息制度,报学院批准后进行考勤,并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种类
教职工请假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七类。
1.事假
教职工确因办理工作以外的特殊事项需要请假,可请事假,事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2.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请病假。见习期病假超过3个月的,要相应延长见习期。
3.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14天(含节假日及双休日)。
4.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10天(含节假日及双休日)。
5.产假
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180天,男职工护理假15天(含寒暑假、节假日及双休日)。
6.探亲假
教职工国内探亲执行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其配偶、父母常住地不在庆阳市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7.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受伤的认定,其所在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并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处,经学院讨论,提交庆阳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工伤对待。工伤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填写《庆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条》。说明请假原因,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不得办理补假手续,并按旷工处理;若遇紧急情况(如父母儿女等家庭成员发生突发紧急事件),先按程序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同意,事后可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有授课任务的“双肩挑”人员,须同时按权限向教学、行政部门履行请假手续,由系部调整代课任务,并向教务处备案。
3.病假连续7天以上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检查报告、住院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
4.请假签批程序:
(1)教职工病事假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至5天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5至20天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批,20天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2)部门副职请假,1天以内,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2至10天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批;10天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3)部门主要负责人,5天以内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5.出差、培训及离职进修须填写有关审批表格,按请假程序履行备案手续。职工病事假、婚丧假均与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连续计算。
四、考勤结果的处理及有关说明
1.请假及旷工扣分、扣发绩效工资说明:
类 别 | 扣 分 | 扣绩效工资 |
病事假 | 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超出天数每天扣0.1分。 | 月累计3天内不扣发绩效工资,超过后按每天60元扣发绩效工资。 |
其他请假及出差培训 | 超出规定天数按事假对待。 | 超出规定天数按事假对待。 |
旷工(天) | 1分/天 | 180元/天 |
旷课(节) | 0.5分/节 | 90元/节 |
脱岗(次) | 0.5分/次 | 90元/次 |
会议缺勤(次) | 0.3分/次 | 50元/次 |
迟到早退(次) | 0.15分/次 | 每2次迟到早退按旷工0.5天扣发90元 |
2.旷工核计办法:
(1)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不清楚缺岗原因;
(2)未事前按程序权限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
(3)私自请他人顶岗(上课)未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者;
(4)请假期满,不销假、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5)请假人所提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6)不服从工作分配而不到岗者。
3.全体教职工、党员、中层干部会议由召集部门制定并下发座次表,组织人事处负责考勤,会议主持人通报并签字审定考勤结果;其他会议由召集部门负责考勤,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会议通知下发后请假的按缺勤处置。
4.教职工因病住院凭有关证明材料,重特大疾病住院期间不扣发绩效工资。会议批准的病事假在一个月以上的教职工,自请假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6.因执行本办法扣发的绩效工资,按月平均核发给当月全勤教职工。
7.婚假、女职工产假及男职工护理假,按正常程序签批后,由组织人事处备案。除病事假外其他请假超过规定天数请假按事假计算。患重病教职工请假在会议审定后,由组织人事处介绍至院工会,工会协调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进行慰问。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优选先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1)有旷工记录;
(2)全年事假超过10天;
(3)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0天;
(4)全年各类请假累计超过30天。
五、要求
1.考勤工作是学院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人事处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各部门是具体管理者和责任者,要严格把关、认真考勤。组织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党政办及值周组定期抽查。
2.教职工请假实行周报月总制度,每月25号为考勤截止日期。每周一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将考勤表连同请假条一并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组织人事处按周汇总公示。
3.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因故仍不能上班者,要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续假。销假须按时到审批领导及组织人事处办理手续。
4.考勤结果作为考核考评依据,若有虚报、瞒报者,一经查实,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学院会议认定的身患重大疾病教职工不适用于本办法。